【原创】宅基地咋能要回来?战略定力是关键,针锋相对就惨了(十三)

发表时间:2024-06-13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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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读道:“一审法院在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信息部分认定错误。在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定富丽、植心和植艺的籍贯在本村,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个人籍贯只能书写到市一级,例如‘黑龙江省大庆市’,而且富丽、植心和植艺从未在涉案村庄生活过。”

 

“第八点?”

 

“即便法院最终按照借用合同纠纷来审理本案,按照添附原则,也不应该直接判令植持和衡连珠拆除涉案房屋并赔偿占用费,反倒是富丽、植心和植艺应当对植持和衡连珠进行必要的补偿或者是植持和衡连珠通过地价补偿富丽、植心和植艺的方式取得宅基地才对。后面又分两个小点解释。”

 

“第一个小点?”

 

“按照一审法院有关涉案宅基地权属明确的论述,再结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涉案宅基地超出两年时间不使用,就不该确定土地使用权。富丽、植心和植艺取得涉案宅基地的时间是1996年8月9日,衡连珠建房的时间是2003年,使用时间至今。”

 

“那又咋的?”

 

“如果没有衡连珠使用该宅基地建房,在2020年区国土局进行房地一体确权时,富丽、植心和植艺就不可能仅仅凭借空闲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确权,因此衡连珠的使用行为使得富丽、植心和植艺保留了宅基地使用权,让富丽、植心和植艺获得了利益,富丽、植心和植艺应当对植持和衡连珠进行补偿。”

 

“哇!他们不单无过,反而有功啦!”

 

“第二个小点。判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因为即便植持和衡连珠拆除了涉案房屋,富丽、植心和植艺因为身份的限制也无法针对涉案宅基地报请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也达不到使用该宅基地的目的,植持和衡连珠可以对富丽、植心和植艺进行必要补偿后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植持和衡连珠的上诉请求。”

 

法经耐心地问:“承办律师准备好答辩意见了吗?”

 

“准备好了。计划分六点答辩。”

 

“第一点?”

 

“植持和衡连珠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与事实不符。我却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宅基地权属明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法院应当依法维持。对于本案所涉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一审法院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已经到现场调查过了,并且已经向案涉土地所在村庄的时任村干部植意、植业和现任村长植绪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植意、植业和植绪在法院调查中的陈述,能够证明四大事实!”

 

“第一大事实是什么?”

 

“植悬已经针对案涉宅基地向当时的村大队支付了宅基地使用费,依法取得了涉案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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