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宅基地咋能要回来?战略定力是关键,针锋相对就惨了(十四)
发表时间:2024-06-1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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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问道:“第二大事实是什么?”
“植持向植悬、富丽、植心和植艺借用案涉宅基地用于经营炮竹店,植持借用后拒不向富丽、植心和植艺归还所借用的宅基地。”
“第三大事实是什么?”
“植悬在世的时候就向植持提出过归还所借用宅基地的要求,但是植持拒不归还,植悬去世以后,富丽、植心和植艺也曾多次要求植持归还所借用的宅基地,植持仍然拒不归还。”
“第四大事实是什么?”
“案涉宅基地上的围墙是植悬出资购买砖头砌起来的。综合这些事实,一审法院已经充分查明了案涉宅基地属于植悬、富丽、植心和植艺所有,认定富丽、植心和植艺对案涉宅基地享有权利,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一点完毕。”
“第二点?”
“一审判决根据本案的案情和事实,确认本案是借用合同纠纷,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维持。本案的事实是,1996年8月9日,村民小组按照人口数量给植悬及其妻子富丽、女儿植心和植艺一家四口人划分了200平方米的建屋用宅基地,植持向植悬、富丽、植心和植艺借用案涉宅基地中的200平方米,于是在2003年10月19日向植悬、富丽、植心和植艺补充出具了书面的《借用宅基地借条》。”
“还有吗?”
“植持在《借用宅基地借条》中承诺:‘如果植悬、富丽、植心、植艺需要使用这块宅基地,提前通知,借用人植持将无条件归还。’。根据咱们国家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性质属于借用合同纠纷,植持和衡连珠就应当依法向富丽、植心和植艺归还所借用的宅基地。第二点完毕。”
“第三点?”
“植持和衡连珠的上诉状中说,富丽、植心和植艺并非适格的原告,这种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本案富丽、植心和植艺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一审判决没有不当之处。根据咱们国家民诉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富丽、植心和植艺正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第四点?”
“一审判决认定植持和衡连珠对于向富丽、植心和植艺借用土地的事实无争议,属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法院依法应当维持。涉案土地自1996年8月9日由村民小组按照人口数量分配给植悬及其妻子富丽、女儿植心和植艺一家四口人后,因为植持想经营炮仗店,经过植持的请求,并且经过植持的承诺,一旦植悬和家人提出要求,植持便会归还土地,因此植悬及其妻子富丽、女儿植心和植艺才向植持出借了案涉的宅基地。”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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