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承包土地果然……赔钱没商量(九)

发表时间:2025-01-01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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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分析道:“2014年9月20日,董正已经将涉案650亩土地交付给了蔡先生和潘先生使用,而且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2013年12月13日田豫传和董正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已经被解除,董正依据他和田豫传于2013年12月1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从田豫传处受让的涉案650亩土地的承包权依然存在。”

 

“好格呀。”

 

“董正在履行他和蔡先生于2013年12月13日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的过程当中并没有违约行为,因此蔡先生和潘先生无权请求董正返还土地和房屋并恢复向土地的电路、房屋和水井的供电,也无权请求董正赔偿各项损失。”

 

“哦。”

 

“另外,根据蔡先生和潘先生的主张,是田豫传的行为导致了两位无法继续耕种涉案土地,然而田豫传并不是董正和蔡先生于2013年12月13日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相对方,因此,蔡先生和潘先生无法依据本案的合同法律关系向田豫传主张返还土地、房屋,恢复向土地的电路、房屋和水井的供电,并请求赔偿各项损失,蔡先生和潘先生可以依据侵权法律关系另行向田豫传提起诉讼。”

 

“侬第一次接待阿拉格辰光,就说过迭个观点。”

 

“关于蔡先生和潘先生请求对涉案650亩土地从2015年至今无法耕种的损失进行评估的申请,因为蔡先生和潘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本案当中董正需要对这些损失承担责任,没有进行评估的必要,因此法院对这项申请准许的可能性不大。”

 

“哦。阿拉等一歇,看法院哪能判吧。”

 

2022年12月26日,一审人民法院再次作出了民事判决书。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2013年12月13日原告蔡松年与被告董正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继续履行;二、驳回原告蔡松年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潘鬓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蔡松年、潘鬓已预交,由原告蔡松年、潘鬓负担。

 

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后,蔡松年对承办律师说:“我估计田豫传是要上诉的,如果依上诉,阿拉也上诉,‘年夜头’恐怕过勿好啦!”

 

不出蔡松年的预料,田豫传委托两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了上诉。

 

蔡松年和潘鬓马不停蹄地赶到了北京。

 

见面时,法经风趣地问:“进京政策刚放开,两位就跑来了?”

 

蔡松年笑道:“疫情总算过去了嘛。”

 

“好,咱们抓紧时间,先请承办律师介绍一下对方上诉的情况。”

 

“不单田豫传上诉了,蔡先生和潘先生也要上诉呢!”

 

“哦,那上诉人就是田豫传、蔡先生和潘先生了,董正呢?”

 

“他没提上诉的事儿。”

 

“咱们先说田豫传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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