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承包土地果然……赔钱没商量(十)
发表时间:2025-01-02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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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介绍道:“田豫传的上诉请求是: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二、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确认董正与蔡先生和潘先生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无效;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蔡先生和潘先生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的法律错误。后面分四点说理。”
“第一点?”
“首先,2013年12月11日,田豫传与董正分别签订了两份《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第一份《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涉及的1200亩土地位于市郊一村,第二份《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涉及的1200亩土地位于市郊二村,而董正与蔡松年签订的2013年12月13日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涉及的土地位于市郊一村。但是蔡松年和潘鬓现在主要索要的是实际位于市郊二村的土地,田豫传不清楚蔡松年和潘鬓这样诉求的依据在哪里。”
“还有吗?”
“其次,关于市郊二村的土地对应的合同,是田豫传与董正2013年12月11日签订的第二份《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一审法院却一直在对田豫传与董正2013年12月11日签订的关于市郊一村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进行评价,田豫传认为这是根本性的事实认定错误。”
“还有吗?”
“最后,2013年12月11日田豫传与董正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当中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具体约定是,尾款付清后五天内由田豫传负责在当地政府办理好合同交给董正。因此,根据该条款,在董正没有完全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双方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移交手续,董正不享有案涉土地的使用权,无权处分案涉土地。第一点完毕。”
“第二点?”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田豫传将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了董正,董正在没有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又将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了蔡松年和潘鬓,田豫传与蔡松年和潘鬓没有签订任何的转让协议。基于此事实,董正的行为明显属于无权处分,当前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属于田豫传,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12月13日蔡松年与董正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继续履行,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二点完毕。”
“第三点?”
“一审法院认定,董正依据其与田豫传于2013年12月11日签订《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从田豫传处受让的涉案650亩土地的承包权依然存在,该结论完全是在无视田豫传与董正在《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如果董正违约,田豫传有权收回土地,已付款项不退还’。”
“还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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