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承包土地果然……赔钱没商量(十一)
发表时间:2025-01-03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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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继续说:“针对合同约定的金额,董正并没有履行完毕付款义务,董正也没有出示付款的证据予以证实。董正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便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法院认定董正依据其与田豫传于2013年12月1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从田豫传处受让的涉案650亩土地的承包权依然存在,就是错误的。第三点完毕。”
“第四点?”
“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蔡松年和潘鬓声称案涉土地经营权系两人所有,但是时至今日的土地承包费用均是田豫传向当地政府缴纳的。2014年至2015年是免交承包费用的。2016年至2018年的土地承包费72万元是田豫传缴纳的,包括2018年每亩补缴的200元承包费也是田豫传缴纳的。2019年和2020年的土地承包费也是由田豫传缴纳的。总之,客观事实是,因为蔡松年和潘鬓的阻挠,田豫传未能实际种植案涉土地。”
“还有吗?”
“田豫传承担了土地承包费用的缴纳义务却无法享受权利,现在一审法院还判决蔡松年与董正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有效,继续履行,这将损害田豫传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支持田豫传的上诉请求。”
“承办律师打算怎么答辩?”
“田豫传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驳回田豫传的全部上诉请求。后面分四点论述。”
“第一点?”
“蔡先生和一审被告董正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没有任何效力瑕疵,而且合同从来没有被解除,依然合法有效。蔡先生和一审被告董正于2013年12月13日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合同依法有效,对应的合同权利义务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通过合同后续履行的情况来看,蔡先生和潘先生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向一审被告董正和被答辩人田豫传缴纳了全部的土地转让金、土地承包费和房款。”
“还有吗?”
“蔡先生和潘先生的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不存在解除合同的事由,合同继续有效,应当继续履行。第一点完毕。”
“第二点?”
“田豫传在上诉状当中所陈述的事实前后不一致,自相矛盾,和事实严重不符。田豫传在上诉状当中一方面明确2013年12月11日签订的第一份《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涉及的1200亩土地位于市郊一村。同时又指出关于市郊二村的土地对应的合同是2013年12月11日签订的第二份《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针对两份《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涉及的土地故意搞得模糊不清。第二点完毕。”
“第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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