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承包土地果然……赔钱没商量(十二)
发表时间:2025-01-0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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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继续答辩:“当蔡先生和潘先生从董正手中承包涉案土地的时候,田豫传完全知情,而且也收取了蔡先生和潘先生的相关承包费,应当视为田豫传同意蔡先生和潘先生具备承包人的身份。董正按照合同约定向田豫传履行了合同义务之后,才能向蔡先生和潘先生转包涉案土地,董正的处分属于有权处分。因此,田豫传所述的董正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董正无权处分涉案土地的意见,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点完毕。”
“第四点?”
“通过后期合同履行的情况就能看出来,田豫传为蔡先生和潘先生打了井,蔡先生和潘先生还向田豫传支付了174000元的打井费。通过这个事实就能证明田豫传明知蔡先生和潘先生的身份,现在却改口否认蔡先生和潘先生承包的事实,认为蔡先生和潘先生无权承包涉案土地,针对田豫传前后不一致的言行,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公正裁决。”
“还有吗?”
“综上,答辩人蔡先生和一审被告董正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田豫传的上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驳回田豫传的全部上诉请求。”
“蔡先生和潘先生的上诉状写了吗?”
“写好了。”
“上诉请求。”
“有两项。”
“第一项?”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书的第二项,也就是驳回原告蔡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然后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书的第三项,依法改判为:一、被上诉人田豫传返还蔡先生和董正签订《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土地;二、由被上诉人董正和田豫传向蔡先生和潘先生承包的土地提供房屋,并向房屋和水井供电;三、被上诉人董正和田豫传赔偿因为违反合同约定拒绝供电,并且将涉案土地另行转包他人导致蔡先生和潘先生的各项损失117万元。”
“第二项?”
“本案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由田豫传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二审法院依法应当予以纠正并且改判。后面分三点论述。”
“第一点?”
“一审判决已经认定,被上诉人董正和被上诉人田豫传之间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并没有解除,被上诉人董正的土地承包权依然存在,从而被上诉人董正转让给上诉人蔡先生和潘先生的土地承包权也具有法律效力,上诉人蔡先生和潘先生享有土地承包权。”
“还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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