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承包土地果然……赔钱没商量(十三)
发表时间:2025-01-05来源:互联网
著作权声明:本文系作者法经(微信号fajinglawyer)原创,访问者可将本文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分享至微信朋友圈,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文的任何内容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承办律师继续说:“上诉人蔡先生和潘先生承包的土地因为被上诉人田豫传和董正之间的纠纷,被上诉人田豫传先是采用断电的方式让上诉人蔡先生和潘先生无法耕种,后来又把涉案土地转包给案外人使用,而且土地配套的水井、房屋也都由被上诉人田豫传侵占,导致上诉人蔡先生和潘先生无法使用和控制涉案土地。”
“还有吗?”
“在原审判决已经认定上诉人蔡先生和潘先生享有土地承包权的情况下,而且在原审判决已经查明被上诉人田豫传控制了上诉人蔡先生和潘先生承包的土地、房屋和水井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田豫传就应当向上诉人蔡先生和潘先生返还。一审法院的相应判项是错误的,二审法院依法应当改判。第一点完毕。”
“第二点?”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3年12月11日,被上诉人田豫传和被上诉人董正签订了两份《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上诉人田豫传将位于市郊一村、市郊二村的240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被上诉人董正,转让期限为30年,并约定架好电,并按400亩至500亩计划一口井且安装50A的变压器,通电后交给蔡先生使用。”
“还有吗?”
“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田豫传和被上诉人董正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没有解除,而且上诉人蔡先生和潘先生承包的土地包含在被上诉人田豫传和董正约定的承包土地范围以内,也继续享有承包权。既然合同没有解除,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就应当继续履行,因此被上诉人田豫传有义务按照《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为涉案土地架好电,并按400亩至500亩计划一口井且安装50A的变压器,通电后交付给蔡先生使用。”
“还有吗?”
“被上诉人董正在和上诉人蔡先生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当中也明确约定了为蔡先生承包的土地供电的义务,而且被上诉人田豫传收取了上诉人蔡先生和潘先生支付的45万元转让费,因此无论是被上诉人董正,还是被上诉人田豫传都有义务按照约定为涉案土地的电路、房屋和水井保持供电。”
“还有吗?”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前后矛盾,判决驳回上诉人蔡先生和潘先生的相应诉讼请求,严重损害了上诉人蔡先生和潘先生的合法利益,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董正和田豫传为上诉人蔡先生和潘先生承包土地的电路、房屋和水井恢复供电。第二点完毕。”
“第三点?”
“被上诉人董正和田豫传之间存在纠纷,被上诉人董正说,他和被上诉人田豫传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关系,被上诉人田豫传负责取得土地承包权。”
“还有吗?”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