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承包土地果然……赔钱没商量(十四)
发表时间:2025-01-06来源:互联网
著作权声明:本文系作者法经(微信号fajinglawyer)原创,访问者可将本文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分享至微信朋友圈,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文的任何内容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承办律师继续说:“被上诉人田豫传先是无故不给涉案土地供电,后来又私自将上诉人蔡先生和潘先生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耕种,包括蔡先生和潘先生购置的承包地上的电路、房屋和水井等设施和设备都被田豫传据为己有,造成蔡先生和潘先生自从签订合同取得土地承包权打井平地以后,至今已经有好几年没法正常耕种涉案的土地,这个事实在庭审当中蔡先生和潘先生提交了证据,多次庭审也查明了相关的事实,蔡先生和潘先生、董正和田豫传也都认可这些事实。”
“还有吗?”
“蔡先生和潘先生无法耕种土地是因为董正和田豫传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造成的,因此蔡先生和潘先生无法耕种土地的损失就应当由董正和田豫传共同承担。蔡先生和潘先生为了化解矛盾在起诉的时候已经扣除了改良土地期间无法正常获利的合理期间,并且主张的损失费也是有据可查的,完全是根据被上诉人田豫传将蔡先生和潘先生承包的土地私自转包给案外人袁宏道和于讴耕种的承包价格每年每亩地300元的标准,这个价格事实上远低于市场价格。”
“还有吗?”
“另外,上诉人蔡先生和潘先生在一审的时候还对损失提交了评估申请,这个事实通过被上诉人田豫传的反诉请求也可以证明。一审庭审的时候,上诉人蔡先生和潘先生向法庭提交的被上诉人田豫传和案外人袁宏道、于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土地承包费标准也可以证明。即便上诉人蔡先生和潘先生自己不耕种承包的土地,将土地转包给他人使用也可以获得最低每年每亩地300元的收益。”
“还有吗?”
“被上诉人董正和田豫传造成被上诉人蔡先生和潘先生至今多年没有耕种承包土地的损失是确实存在的,蔡先生和潘先生主张的5年损失,每亩地每年300元,5年650亩土地合计975000元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也是合情合理的。”
“还有吗?”
“虽然被上诉人董正没有直接对涉案土地进行断电或者将涉案土地重新转包等严重扰乱蔡先生和潘先生对涉案土地正常耕种的行为,但是被上诉人董正违反了给涉案土地供电的承诺,另外造成被上诉人田豫传侵占蔡先生和潘先生承包土地的原因也是被上诉人董正和田豫传之间的纠纷。因此,由于被上诉人董正和田豫传的原因使得涉案土地荒废至今,被上诉人董正和田豫传应当赔偿蔡先生和潘先生无法耕种涉案土地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
“还有吗?”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改判支持上诉人蔡先生和潘先生的上诉请求。完毕。”
“好的。承办律师可以按照这个思路答辩和上诉。我的意见等到二审法院开完庭再说。”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