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承包土地果然……赔钱没商量(十五)
发表时间:2025-01-07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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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松年感激地说:“两位律师辛苦啦!等结案了,阿拉请两位律师专程到上海玩玩,上海格气候蛮好的,温和湿润,受寒暖空气季节性交替影响,四季比较分明。”
“谢谢!我们一定去!”
会议结束后,蔡松年和潘鬓共同委托承办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上诉人蔡松年和潘鬓,上诉人田豫传因与被上诉人董正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23年4月18日,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庭询的方式,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田豫传在庭询时辩称:蔡松年和潘鬓的一审和二审诉讼请求的基础是与董正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田豫传不是该协议的相对方,没有义务为蔡松年和潘鬓提供土地、房屋和水电。
被上诉人董正没有到庭参加庭询,也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庭询结束后,蔡松年和潘鬓再次来到北京,与法经和承办律师会面。
法经开门见山地说:“我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第一,案涉《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当中的合同相对方怎么认定的问题;第二,田豫传和董正签订《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怎么认定的问题;第三,蔡先生和潘先生主张返还房屋并且对涉案土地供电的主体怎么认定的问题;第四,蔡先生和潘先生主张损失117万元的依据和主体怎么认定的问题。”
蔡松年承认:“是呀。”
“先说第一个争议焦点。土地承包权转让指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他拥有的没有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则指的是一次性终结的行为,是对土地使用权的让与,是土地使用权的买卖、交换、赠与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当中,土地使用人和土地所有者或者他们的代表人所确立的在土地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转移给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
“是呀。”
“本案当中,根据各方当事人签订协议的相对方来分析,田豫传和董正在2013年12月11日签订了《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在这份协议当中包括案涉土地在内的位于市郊一村的1200亩土地的承包权转让给了董正,因此法院认定田豫传是转让方,董正是承包方的可能性比较大。董正分别又和蔡先生、潘先生签订了《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因此法院认定董正是转让方,蔡先生和潘先生是承包方的可能性比较大。”
“好格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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