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承包土地果然……赔钱没商量(十六)

发表时间:2025-01-08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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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继续讲述:“再说第二个争议焦点。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且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签订合同。双方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合同各方之间都产生法律约束力。”

 

“是呀。”

 

“本案当中,田豫传和董正在2013年12月11日签订了包括案涉土地在内的位于市郊一村的1200亩土地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这份协议是田豫传和董正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田豫传和董正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没有不妥当的地方,二审法院确认的可能性大。”

 

“好格呀。”

 

“关于这份协议有没有实际履行的问题。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田豫传将包括案涉土地在内的1200亩土地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转让给董正以后,董正将案涉土地再次转让给了蔡先生和潘先生,蔡先生、潘先生履行和董正之间合同的过程当中,直接向田豫传转款45万元,同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当中,潘先生委托田豫传为涉案650亩土地签订了《机井钻打合同》,田豫传也收取了打井费。”

 

“是呀。”

 

“一审法院根据田豫传收取了转让费、为案涉土地打井并收取了打井费等事实,认定田豫传明知董正将案涉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蔡先生和潘先生,并根据田豫传的明知和默认行为认定田豫传和董正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并且继续履行没有不妥当的地方,二审法院确认的可能性比较大。”

 

“好格呀。”

 

“董正针对田豫传有没有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跟蔡先生和潘先生通过与董正签订合同并且已经履行全部义务并且善意取得案涉土地的经营权互不影响,如果田豫传认为董正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就应当根据田豫传和董正之间的合同,向董正去主张权利。”

 

“好格呀。”

 

“再说第三个争议焦点。本案当中,蔡先生和潘先生通过向田豫传转账45万元和潘先生与田豫传签订的《机井钻打合同》来主张,田豫传在本案当中存在双重关系,也就是转让人田豫传和与董正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于是田豫传就应当履行他的合同义务。”

 

“我是个恁认为格。”

 

“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所谓合同的相对性,指的是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一方合同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跟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对法律关系的存在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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