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是格,阿拉就是签约格辰光就想违法格受让方!(五)

发表时间:2025-01-17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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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生径介绍道:“还有三个第三人,一个是杜权,男格,1983年出生格,农民,住在上海市长宁区。一个是苏幕遮,男格,1966年出生格,住在上海市长宁区。一个是坤罗公司,办公地在上海市长宁区。坤罗公司格法人是魏郑,总经理。”

 

“您能把余切丛的起诉状发给我们吗?”

 

“好格呀。”

 

“我看一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叶鞘和蒋生径偿还欠款203000元;二、判令被告叶鞘和蒋生径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蒋生径试探着问:“法律师,阿拉可勿可以起诉余切丛呀?”

 

“两位的诉求是什么呢?”

 

“第一,请求法院解除余切丛和我在2017年1月4日签订格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第二,请求法院判令我勿需向余切丛支付剩余土地转让费,判令余切丛返还我依据合同已经支付格费用15万元;第三,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余切丛承担。”

 

“好的,如果两位选择我们的承办律师代理参加诉讼的话,承办律师可以代理叶先生和蒋先生提起反诉。那样,反诉原告就是叶先生和蒋先生,反诉被告就是余切丛了。”

 

“好格呀。”

 

“根据刚才蒋先生叙述的案情,我谈一下儿对这个案子的初步想法。”

 

“好格呀。”

 

“刚才我说过,本案的性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几问题。”

 

“啥问题呀?”

 

“第一,本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和欠条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的问题。咱们国家的物权法有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从合同成立的时候开始生效;没有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哦。”

 

“咱们国家的土地管理法也有规定,开发还没有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需要经过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哦。”

 

“最高法关于适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一也有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哦。”

 

“这部司法解释还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以前当事人仍然没有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然没有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法院应当认定这份合同没有生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没有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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