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是格,阿拉就是签约格辰光就想违法格受让方!(七)
发表时间:2025-01-19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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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胸有成竹地说:“根据这些事实,法院可以依法认定叶先生、蒋先生和余切丛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并且已经实际履行。”
“好格呀。”
“蒋先生虽然没有在合同上签名,但是第三人杜权基于叶先生和蒋先生的共同委托实施的代签合同的民事行为对委托人叶先生和蒋先生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蒋先生对原告余切丛提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诉讼标的有完全的利害关系,在本案诉讼当中是应当参加共同诉讼的被告。”
“哦。”
“因此,法院依法认定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原告余切丛与叶先生、蒋先生两个人之间订立的可能性比较大,案涉合同的受让人,原告余切丛的合同相对人也就可以确定了,是叶先生和蒋先生两个人。”
“好格呀。”
“第三个问题是,如何认定本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问题。咱们国家2009年修正的民法通则有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还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哦。”
“具体到本案,从刚才蒋先生所陈述的案情来看,蒋生径承担了合同的定金和土地转让费预付款,叶先生承担了打井和滴灌设施的费用,两位的合伙财产实际上是蒋先生在经营管理和收益,而且两位直到现在还没有在内部结算合伙投资的亏损和收益。”
“是格。”
“根据这些事实,法院可以认定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是叶先生和蒋先生依据口头约定的合伙协议共同投资经营管理土地的个人合伙。虽然叶先生后期没有参与合伙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但是依法应当对合伙期间由于共同受让土地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叶鞘认可道:“是格。”
“第四个问题是,如何认定蒋先生耕种的平整地和荒地的面积问题。最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的司法解释有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以前,当事人没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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