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是格,阿拉就是签约格辰光就想违法格受让方!(九)
发表时间:2025-01-21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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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列举道:“第一,需要否定已经实施了的土地清理和土地再分配的政策,动摇现行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第二,基于同一宗国有土地,叶先生和蒋先生要向坤罗公司和村委会两个发包主体缴纳双份儿土地承包费。第三,原告余切丛转让的220亩国有荒地直到现在都没有开垦耕种,而且实施土地清理之后这些土地已经被政府严禁开荒了。”
“是格。”
“如果判令继续履行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叶先生和蒋先生继续向原告余切丛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费,这样的处理结果既违背了目前的土地管理现状,同时违背了咱们国家土地管理法关于国有荒地国家所有权的原则,对叶先生和蒋先生也是显失公平的。”
“是格。”
“综合分析土地清理以后,余切从和叶先生、蒋先生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再继续履行下去,已经不太可能的现状,考虑解除合同对本案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等因素,从打牢当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出发,从维护当地土地清理以后已经得到稳定完善发展的国有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制出发,再从合理平衡本案各方当事人利益关系出发,法院依法解除余切从和叶先生、蒋先生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可能性比较大。”
“好格呀。”
“再者,原告余切丛向叶先生和蒋先生转让的200亩平整地,是余切丛个人投入了资金和财物,开垦种植了一定年限的国有农用地。余切丛和叶先生、蒋先生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的这部分土地的转让费,是双方对当年当地土地市场的价格、余切丛的土地开发投入、土地开发种植年限、转让土地的期限、质量和生产力高低进行综合评估之后,对这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费的数额作出的一致价格确认。”
“哦。”
“在原告余切丛已经交付转让土地,叶先生和蒋先生实际占有并且种植收益将近一年之后,叶先生和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拒绝继续给付这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费的情形下,会造成叶先生和蒋先生无偿受让余切丛的财产,而使得余切丛遭受不合理损失的后果。这样既对余切丛显失公平,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哦。”
“咱们国家设立情势变更制度的目的是,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消除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我判断,在叶先生和蒋先生因为解除合同消除了不利后果的同时,也不能让原告余切丛因为解除合同而遭受不合理的损失。”
“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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