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是格,阿拉就是签约格辰光就想违法格受让方!(十三)

发表时间:2025-01-25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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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继续读道:“因为原告余切丛当时继续投资已经没有资金支持,所以在无奈的情况下低价转包给被告叶先生,在签订《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的过程中,被告叶先生再三再四地强烈要求承包该土地,而且双方根据当时土地的实际情况,将承包价定位为两个档次,一部分是每亩1200元,一部分是每亩500元。”

 

“他讲原因了吗?”

 

“因为每亩500元承包的土地上面长出了一些野草以及其他植物,但是土地是开发好的土地,所以在不计开发成本的情况下,双方经过多次协商,确定每亩地以500元的价格承包给被告叶先生。第二点完毕。”

 

“第三点?”

 

“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判令被告叶先生和被告蒋先生只支付给原告余切丛65000元,没有任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上诉人余切丛与蒋先生没有任何关系,欠条是叶先生写的。二审法院审理本案的时候应当考虑到这个问题。第三点完毕。”

 

“第四点?”

 

“原告余切丛另案起诉被告苏幕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已经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余切丛的诉讼请求,后来被告苏幕遮不服,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再审人民法院也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人苏幕遮的申诉。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已经执行回来部分案款。第四点完毕。”

 

“第五点?”

 

“原告余切丛另案起诉被告杜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已经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余切丛的诉讼请求,后来被告杜权不服,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再审人民法院也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人杜权的申诉。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已经执行回来部分案款。第五点完毕。”

 

“第六点?”

 

“原告余切丛另案起诉被告程同准、被告吕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虽然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没有支持原告余切丛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是原告余切丛不服,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判,支持了原告余切丛的全部诉讼请求。以上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阿拉晓得。”

 

“以上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区别,然而判决结果却明显不同,同样的事实竟然作出结果完全不一样的判决,让人难以想象,难道还有同样事实和同样证据的判决由同一个法院的另外一名法官承办,就会出现另一种结果吗?希望二审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这些情况。综上所述,希望二审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经适时问道:“承办律师想好答辩意见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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