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是格,阿拉就是签约格辰光就想违法格受让方!(十四)

发表时间:2025-01-26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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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等承办律师发言,叶鞘抢先说道:“我可以讲吗?”

 

“请讲!”

 

“余切丛承包土地违法勿违法阿拉勿清楚。当时,在回家路上,我看到余切丛,问他为啥愁眉苦脸,他讲般松公司包到一块市郊格土地,想转让出去。我想承包,他讲可以。我想开农家乐,做民宿,搞旅游,他讲名义上不可以,实际上可以先把地取过来,将来搞啥还是阿拉说了算。”

 

“还有吗?”

 

“后来签合同的时候阿拉勿在场,是杜权帮阿拉签格,这个阿拉认可。这个地是我和蒋生径两个人承包格,当时交定金10万元也是蒋生径交格。欠条是我在2017年11月3号写格,余切丛承诺给我办理土地合同和土地使用证,所以我才写格欠条。写完欠条以后才20来天,土地就被坤罗公司清理了,我到以载也没有种上几个月格地嘛!”

 

“还有吗?”

 

“余切丛承诺帮阿拉协调开垦,后面两年阿拉都联系不上他啦,只能到他家里去堵!220亩荒地坤罗公司不肯签合同,地也就种不成啦!所以阿拉才拒绝付款!阿拉承包来格土地总共是420亩,蒋生径只种到了200亩地,其他土地本来是我要种来着,可是到以载为止,这些地还都是荒地,政府不让开垦,根本种不成了嘛!”

 

“还有吗?”

 

“勿有啦。”

 

“承办律师根据叶先生的意思组织一下儿语言,形成书面答辩状,再给叶先生确认一遍。”

 

“好的。”

 

“蒋先生的意见呢?”

 

“同意阿舅格意见。”

 

“下面我谈谈对二审的看法。我认为,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是,案涉《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以及欠条的效力怎么认定的问题。先说关于案涉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双方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一审法院结合当时的政策、历史背景等情况综合考虑,认定合法有效并没有不当之处,二审法院确认的可能性大。”

 

“好格呀。”

 

“关于合同应不应该解除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蒋先生根据合同实际使用了200亩土地,其余土地因为是还没有开荒的土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再根据土地清理工作进行的时候这些土地已经被确认是国有的荒地,所以已经被禁止开垦了。”

 

“是格。”

 

“土地清理政策属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之中,发生了合同以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无法预见的情况。”

 

“哦。”

 

“在蒋先生和坤罗公司已经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原先和余切丛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已经不能再继续履行了。土地清理政策实施以后,坤罗公司针对案涉420亩土地当中已经平整耕种的200亩土地和蒋先生签订了《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并没有什么不当之处,二审法院确认的可能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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