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是格,阿拉就是签约格辰光就想违法格受让方!(十五)

发表时间:2025-01-27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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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鞘同意:“好格呀。”

 

“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是让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虽然合同被解除了,但是余切丛基于合同应当获得的利益仍然应该得到保护。具体到本案当中,双方在2017年1月4日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将涉案土地予以转让,当时作为转让方的余切丛已经将涉案土地交付给了叶先生,叶先生也通过交纳定金和在2017年11月3日出具《欠条》的形式又一次确认已经支付的转让款和欠付款。”

 

“嗯。”

 

“同时,当地政府在进行土地清理的时候,重新登记土地实际承包人的目的是在同等条件下原先的土地承包人优先进行承包,也就是说实现优先承包的基础是承包人实际种植并且正在种植作为前提。”

 

“哦。”

 

“另外,当地政府在土地清理的时候,考虑前期根据土地实际投入、开荒的程度这些情况采取了降低不同幅度承包费的优惠政策。”

 

“是格。”

 

“具体到本案,从2008年8月13日余切丛获得涉案土地的承包权开始,到2017年1月他将土地承包权转让给叶先生为止,他对涉案土地进行过投资开荒,同时坤罗公司和蒋先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第一年的承包价格是按照每亩170元的标准进行计算的,蒋先生的这200亩涉案土地直到现在还实际种植着。”

 

“是格。”

 

“一审法院针对这个问题的逻辑很可能是,蒋先生基于涉案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才享受到了坤罗公司提供的优惠政策,因此作为这部分土地的受让人、实际占有人、收益人,叶先生和蒋先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根据余切丛和叶先生、蒋先生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对等向余切丛给付转让费,给付的金额是余切丛向叶先生和蒋先生转让200亩平整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费24万元。”

 

“哦。”

 

“扣除叶先生和蒋先生已经给付过的175000元,叶先生和蒋先生还应该再给付余切丛承包经营权转让费余款65000元。”

 

“晓得了。”

 

“综合我刚才的所有分析,上诉人余切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二审法院驳回的可能性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维持的可能性大。”

 

“好格呀。可是……”

 

“您还有什么担心的吗?”

 

“阿拉担心……余切丛在上诉状当中提到格同案不同判格问题……二审法院会勿会改判……”

 

“我个人认为,每个案件都有每个案件的特殊性,对应的事实和证据也不一样,您两位的案件和余切丛起诉其他人的案件并不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哦。”

 

“两位还有其他疑问吗?”

 

“勿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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