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出租土地第13年,村委会进了法院(十九)
发表时间:2025-03-23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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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继续分析:“同时,根据咱们国家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才可以办理的事项,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等等,而本案是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只是村委会决定采用出租的方式向韦冠霖流转土地的经营权,依法并不属于必须经过民主议定程序才能操作的事项。”
“是的。”
“另外,韦冠霖也没有举证证明《土地租赁合同书》存在其他法定的无效情形,因此我认为对于韦冠霖主张合同无效的抗辩意见,法院很难采信。这样一来,村委会和韦冠霖在2010年6月5号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就是合法有效的了。”
“好的。”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韦冠霖和夏风签订的《土地租赁权转租合同》的效力问题。”
“好的。”
“村委会和韦冠霖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并没有约定涉案土地不能转租。其实,村委会在2021年5月的时候就已经知道夏风从韦冠霖那儿转租获得土地并建造大棚的事实了,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证据能证明村委会在明知韦冠霖已经把土地转租以后的六个月之内明确向韦冠霖提出过异议,或者村委会曾经阻止过夏风占用涉案土地进行经营。”
“是的。”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为村委会同意转租,而且村委会也明确地知道夏风向韦冠霖交纳土地租金的事实,只是对于韦冠霖没有把他收取的土地租金如数交到村委会有异议,因此韦冠霖和夏风签订的《土地租赁权转租合同》就应该是有效的合同。”
“好的。”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2023年10月11号会议记录的效力问题。”
“好的。”
“贾主任曾经说过,夏风并没有在会议记录签字。”
贾业回应道:“是呀!”
“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认为,村委会已经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会议记录不能约束三方当事人。而韦冠霖认为,在那份会议记录当中村委会和韦冠霖双方已经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希望村委会能够遵守。”
“是呀!”
“我的意见是:这份会议记录上虽然没有加盖村委会的公章,但是有法定代表人贾主任的签字,贾主任、三位组长和韦冠霖在讨论问题的时候也是理性而且谨慎的。虽然几位在场人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但是法律不会苛求参加调解的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必须是一份格式标准、形式完整、逻辑严谨的调解笔录或者调解协议。”
“有道理……”
“审查这份会议记录的内容能不能反映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关注的是这份会议记录上确实是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形成时间距离本案村委会提起诉讼也就是半个月的时间,作为涉案土地实际所有人的村第一、二、三村民小组的组长和承租人韦冠霖都参加了这次调解并且达成了一致意见,三个村民小组的组长也签字进行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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